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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老城区都要建地下综合管廊 《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乐虎直播nba    发布时间:2024-07-09 12:03:44

  城市空中线缆交织,犹如“蜘蛛网”,影响市容,也有安全风险隐患;各类施工反复开挖路面,犹如“拉链马路”,让市民很是烦心。10月1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作为安徽省首部地下综合管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年,合肥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管廊试点城市。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局长黄永宏介绍说,从试点成效来看,推进管廊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条例》规定,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该依据功能需求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廊,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无法入廊的除外。

  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迁移的应当按照规划入廊。

  对应当入廊而未按照规定入廊的,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审批。

  《条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

  《条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建设和运营成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条例》强化“智能运维”,发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的特色优势,建立市级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管廊信息化、智慧化安全运维监管,预防化解“看不见”的城市风险。

  《条例》规定,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损毁或者擅自开启、占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倾倒垃圾、污水,排放有害液体或者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放射性物质;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其他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主体,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但未按照规划入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养护、维修和定期检测地下综合管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廊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线进行巡查、维护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内从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隐患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并经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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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新区、老城区都要建地下综合管廊 《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空中线缆交织,犹如“蜘蛛网”,影响市容,也有安全隐患;各类施工反复开挖路面,犹如“拉链马路”,让市民很是烦心。10月1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作为安徽省首部地下综合管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年,合肥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管廊试点城市。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局长黄永宏介绍说,从试点成效来看,推进管廊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条例》规定,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廊,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无法入廊的除外。既有管线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迁移的应当按照规划入廊。

  对应当入廊而未依规定入廊的,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不予审批。

  《条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理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地下综合管廊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管廊工程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

  《条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理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筑设计企业交纳入廊费,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筑设计企业、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建设和经营成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经营成本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给予补贴。

  《条例》强化“智能运维”,发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的特色优势,建立市级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管廊信息化、智慧化安全运维监管,预防化解“看不见”的城市风险。

  《条例》规定,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损毁或者擅自开启、占用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倾倒垃圾、污水,排放有害液体或者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放射性物质;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其他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主体,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但未按照规划入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依规定养护、维修和定期检测地下综合管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未依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廊管线单位未依规定对管线进行巡查、维护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内从事明火等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作业,未制定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经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覆盖、涂改、移动、损毁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城市空中线缆交织,犹如“蜘蛛网”,影响市容,也有安全风险隐患;各类施工反复开挖路面,犹如“拉链马路”,让市民很是烦心。10月1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作为安徽省首部地下综合管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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